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华与贺雄、贺小红、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贺雄,贺小红,乔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74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贺雄,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贺小红,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志军,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华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055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雄、贺小红、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贺雄、贺小红、乔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向申请人李华偿还借款本金145.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860元、执行费17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李华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05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