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河北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张xx、刘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xx,刘xx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河北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xx、李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朝、刘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 坤人民陪审员 何 勉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康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