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虎,魏某东,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18号自诉人魏某虎,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26日,甘肃省定西市人,文盲,农民。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某东,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8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辩护人崔斌,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自诉人魏某虎以被告人魏某东、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魏某虎及其诉讼代理人马雅娟,被告人魏某东及其辩护人崔斌,被告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魏某虎诉称:2014年9月21日14时许,其在定西市安定区符家川镇金星村魏某彦家中吃酒席,陈某某问其以前为什么骂他,其说是因为以前没有发面粉的事情,其就坐在沙发上骂陈某某,陈某某在其脸上打了两拳,其和陈某某互相撕扯在一起。这时魏某东过来朝其嘴上、鼻梁上打了几拳,又在其胸部打了几拳,魏某东就被人拉开了。其发现下门牙一颗被打断,一颗被打歪,其当时就晕了过去,后来被魏某彦、陈德某、魏某某送到了其家里。第二天其被儿子送往甘肃省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来医生将其被打歪的门牙也拔掉了。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针对上述控诉,自诉人魏某虎当庭出示了鉴定文书、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神经心理精神测验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诉讼代理人马雅娟认为:本案被告人魏某东、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严重,并且拒不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无悔罪表现,态度恶劣,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东辩称:其拉架时被魏某虎踢了一脚并且被魏某虎辱骂,才在魏某虎的左脸颊上打了一拳,魏某虎牙齿的损伤不是其造成的,其不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崔斌辩称:自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可以造成自诉人轻伤的后果,被告人魏某东击打的部位是自诉人的左脸颊。根据证人魏某彦的证言可以看出自诉人的一颗牙齿早就脱落,并非被告人殴打所致。自诉人提交的两份伤残鉴定与该案没有关系。自诉人在本案的起因、过程、结果中有严重的过错,且案件发生后自诉人虚构事实,漫天要价,其诉讼动机不纯,属于恶意诉讼。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当时因为魏某虎骂人,其两人互相撕扯在一起,其没有打魏某虎,魏某虎的轻伤不是其造成的,其不承担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下午3时许,自诉人魏某虎到定西市安定区符家川镇金星村村民魏某彦家中吃酒席期间,以村上没给其发面粉为由辱骂被告人陈某某,为此二人发生撕扯。被告人魏某东劝架时,魏某虎一脚踢在魏某东的手上,并骂了魏某东一句,魏某东便用拳击打魏某虎面部,后被他人拉开。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虎面颊部多处软组织损伤,1┽1牙缺如,牙槽窝清晰可见,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魏某虎伤残等级为十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立案材料,证明2014年9月22日11时许,榆中县龙泉乡村民杨小兵报称:2014年9月21日14时许,在符家川镇金星村中川社魏某彦家中,其姨父魏某虎被魏某东和陈某某打伤,请求查处。2、自诉人魏某虎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1日,其到魏某彦家中吃酒席碰见了陈某某,其和陈某某因为没有发放面粉的事情吵了起来。其坐在沙发上骂陈某某,陈某某用右手在其左脸颊部位捣了两拳,其用手撕住陈某某的衣服,陈某某也撕住其衣服。这时魏某东过来将其嘴上、鼻梁上打了几拳,在其胸部打了几拳后被人拉开,其门牙一颗被打断、一颗被打歪,当时就晕倒了。后来被魏某某、陈德福、魏某彦送回家。第二天去了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到医院后医生将打歪的牙齿拔掉了。3、被告人魏某东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21日早上,其到魏某彦家中去吃酒席。15时许,魏某虎和陈某某因为琐事争吵过程中二人互相撕扯在一起,其过去准备劝架,魏某虎一脚踢在其手上并骂了一句。其由于气愤朝魏某虎的左脸颊上打了一拳,后魏某彦、高某某将其拉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其在魏某彦家中喝酒,魏某虎来后一直骂其,为此其和魏某虎撕扯了起来,魏某彦和魏某东过来劝架,但是魏某虎不放手,并朝魏某东的手上踢了一脚,魏某东就朝魏某虎的脸上打了一拳。魏某彦、高某某就将魏某东拉开了。5、证人魏某彦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1日,其家里办酒席,魏某东进来的时候,魏某虎和陈某某已经撕扯在一起。其过去准备将二人分开,但是魏某虎撕住不放。魏某东过去劝架时被魏某虎在手上踢了一脚,并骂了一句,魏某东在魏某虎的左脸部打了一拳,后被拉开。其和外甥、侄子二人将魏某虎送回了家。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1日,其去魏某彦家里吃酒席。15时许,魏某虎开始骂陈某某,骂的非常难听。骂了一会儿后,魏某虎一把撕住陈某某。魏某东过去劝架的时候被魏某虎在手上踢了一脚,后魏某虎开始骂魏某东,魏某东就在魏某虎的左脸颊打了一拳。7、鉴定文书,证明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虎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8、伤残鉴定,证明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魏某虎的伤残程度为十级。9、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放射科DR报告单,证明被告人魏某东在2014年9月23日15时许检查结果为右手软组织肿胀。上述证据中,自诉人魏某虎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左脸颊部位捣两拳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确认,其他证据均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虽与自诉人魏某虎发生撕扯行为,但没有造成自诉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自诉人魏某虎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人魏某东的刑事责任。自诉人魏某虎控诉被告人魏某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控诉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认定。自诉人魏某虎请求对被告人魏某东、陈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控诉及诉讼代理人关于对被告人魏某东从重处罚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的代理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某东关于其没有造成自诉人魏某虎轻伤的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魏某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芦永吉代理审判员 高 原人民陪审员 杜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