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海源与地方国营铁岭毛衫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源,男,1960年生,满族。被执行人地方国营铁岭毛衫厂。法定代表人连占理,该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源与被执行人地方国营铁岭毛衫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地方国营铁岭毛衫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县人民法院(2003)铁县民一权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条件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张巨义审判员 : 徐 涛执行员 :池金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