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龙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万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龙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韩昌铁,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万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座31楼C室。法定代表人周建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龙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万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1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万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万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龙欣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020元及逾期利息10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339.50元、执行费50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万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湖北万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355878.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25日为8483.9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