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炯明与刘显著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炯明,刘显著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484号原告高炯明,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刘显著,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炯明与被告刘显著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炯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