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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湖州兴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汇丽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兴峰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江市汇丽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162号原告:湖州兴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法。委托代理人刘德美。被告:吴江市汇丽丝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兴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汇丽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兴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145元,由原告湖州兴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贝海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隆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