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男,1994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方市八所镇某私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东方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文某利用虚假购物网站www.u8998.com以低价出售游戏装备为诱饵,引诱被害人牛某登陆该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充值100元购买游戏装备,随后文某使用QQ630676187冒充虚假客服人员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牛某向该网站充值980元,其后文某又以解冻资金为由骗取牛某分别向户名为卢某和胡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5800元和15800元。二、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文某利用虚假购物网站www.8542pt.com以低价出售游戏装备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张某登陆该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充值100元购买游戏装备,随后文某使用QQ94799122冒充虚假客服人员先后以开通交易资格为由骗取张某向该网站充值980元和2900元,其后文某又以解冻资金为由骗取张某向该网站分别充值2800元和35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文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文某在虚假购物网站www.u8998.com上以低价出售游戏装备为诱饵,引诱被害人牛某登陆该网站并充值100元购买游戏装备,随后文某用QQ630676187冒充客服人员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牛某向该网站充值980元,之后文某又以解冻资金为由骗取牛某分别向户名为卢某和胡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5800元和15800元。二、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文某在虚假购物网站www.8542pt.com上以低价出售游戏装备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张某登陆该网站并充值100元购买游戏装备,随后文某用QQ94799122冒充客服人员以开通交易资格为由先后骗取张某向该网站充值980元和2900元,之后文某又以解冻资金为由骗取张某向该网站分别充值2800元和35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文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查明,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文某之兄文某将被告人文某在本案中诈骗的所有钱款退还到东方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4年6月7日,东方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将被害人牛某被诈骗的全部钱款退还,牛某对被告人文某予以谅解;2015年3月11日,东方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将被害人张某被诈骗的全部钱款退还。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牛某、张某的陈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及交易明细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指认相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查询》,被告人文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收条》《陈情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一位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十八日折抵刑期二十八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凤羽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