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房红喜与被告魏国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红喜,魏国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房红喜,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魏国喜,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红喜与被告魏国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红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红喜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红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房红喜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