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明花、王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明花,王青,李雷,魏新芳,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177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牛明花。被执行人王青。被执行人李雷。被执行人魏新芳。被执行人赵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牛明花、王青、李雷、魏新芳、赵飞银行存款20350元(本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诉讼费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