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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姬登峰诉王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登峰,王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第153号原告:姬登峰,男,回族,生于1961年。被告:王红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姬登峰诉被告王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登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红伟价值6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姬登峰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姬登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红伟价值650万元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