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姬登峰诉王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登峰,王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第153号原告:姬登峰,男,回族,生于1961年。被告:王红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姬登峰诉被告王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登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红伟价值6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姬登峰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姬登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红伟价值650万元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