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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彬与建湖县农友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建湖县农友菌业有限公司,季慧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348号原告李彬,居民。被告建湖县农友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龙友,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季慧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建湖县农友菌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季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李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