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洪天武与何文剑、何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天武,何文剑,何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26号原告:洪天武,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剑,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何康龙,男,成年,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与被告何文剑、何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