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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钱文祥与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2号原告钱文祥。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梦娜,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晓芸,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川,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文祥诉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文祥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文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8元,减半收取为6349元,由钱文祥负担。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