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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毛日红与毛海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日红,毛海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毛日红。委托代理人:饶炳海。被告:毛海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芳。委托代理人:林倩。原告毛日红诉被告毛海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彩仙独任审判。由于毛日红至2015年5月25日止逾期不按照相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彩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