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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桂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刘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迈,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桂新,男,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桂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金融机构、国土、房产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找不到被执行人。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3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