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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唐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华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