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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一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睿故意伤害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一终字第71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睿,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租住乌鲁木齐市。2014年10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睿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2015)乌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黄睿因感情纠纷与妻子刘某在乌鲁木齐市租住房内发生争执。案发当晚至次日,黄睿多次使用手掌、拳头、皮带等击打刘某面部、头部、阴部、四肢等部位。10月2日17时许,刘某在租房内死亡。当日,黄睿在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死者刘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右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原审据此判决,被告人黄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作案工具男、女式皮带各一条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黄睿上诉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被害人是自己摔倒致死,与其伤害行为无因果关系,其不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睿故意伤害致其妻子刘某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日17时许,公安机关接到“120”急救人员报警称,在乌鲁木齐市一室有一个23岁左右女性死亡,头面部及身上有外伤,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后经初步侦查,将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害人丈夫黄睿从案发现场拘传至公安机关。2、受案登记表、警情库接处警详细信息及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日17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乌鲁木齐市急救中心二分站医生王某报警称,在一室有人需急救,王某到达该处后,一年轻男子接的其,该男子说他妻子快不行了,其上楼进入房间,看见一年轻女子只穿了一件内裤,盖了一个被子,经检查,判定死亡时间超过30分钟,已没有抢救意义,王某用司机牟文勇的手机拨打“110”报了警。3、证人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乌鲁木齐市超市收银员,2014年10月2日17时许,一年轻男子用超市的座机拨打了“120”,说他妻子吐酸水,不行了,让“120”快点来。在等“120”急救车时,其听该男子说,他和他妻子打架了,他妻子头碰墙撞烂了。该男子住69号楼1单元402室,其曾上门送过货。其从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出,黄睿就是2014年10月2日17时到超市用公用电话拨打“120”的男子。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住的楼上租住一对年轻男女,其经常听到他们吵架、打架、摔东西的声音。2014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其在家中听到楼上402室女人的哭声。次日凌晨1时许,其听到楼上“咚”的一声巨响,把其吓了一跳,然后楼上再没有声音了。5、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住的隔壁住着一对年轻男女。其经常听到隔壁住户吵架、打架。2014年9月30日20时许,其听到隔壁有吵架摔东西的声音,声音一直持续到当日23时许。10月1日凌晨,其还听到隔壁的女人在哭。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黄睿的前女友,其于2013年11月与黄睿分手,分手后还与黄睿保持电话联系,黄睿经常打电话向其借钱。2014年10月2日16时42分、43分,黄睿给其打过两次电话,语气非常惊慌,他说:“出事了,我和刘某打架,刘某快死了。”其以为黄睿又要问其借钱,就把电话挂了。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3月10日将该房租给黄睿,租房时见黄睿与他女朋友关系挺好的,房租只付了一部分,说是准备结婚,经济较为紧张。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犯罪现场扣押男式皮带一条、女式皮带一条、灰黄相间背心一件、纸条一张。纸条内容:“我走了,不会和你们联系,对这个世界没有什么可留恋,对你们的养育之恩来世在报,我死后不要找黄睿麻烦和他没有任何关系。刘某,2014年9月30日”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睿分别从公安机关出示的二组各9条不同款式的腰带中辨认出其抽打被害人刘某的女式腰带和从自己身上抽出的殴打刘某的男式腰带。10、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犯罪现场位于乌鲁木齐市,由进户门进入客厅,客厅西侧依次为餐厅、厨房。客厅南侧由东向西依次为房间一、厕所、房间二。在客厅茶几上有长度约为113cm的皮制腰带,腰带扣为金属质地。茶几上还摆放有刘某与黄睿结婚证二张、二份空白离婚协议书、一张用蓝色笔芯书写署名为“刘某”的纸条。在房间一西墙处摆放一张椅子,椅子上堆放衣物内有一件灰色条纹与黄色条纹相间的背心,该背心已被扯烂,上面沾染有血迹。一条长度约为90cm的女式黑色皮制腰带,腰带扣为金属质地,腰带头断裂。尸体位于房间一床铺西侧,呈头南脚北仰面姿势,尸体上盖有白底碎花被子,尸体下方铺有碎花床单,死者上身穿戴粉色文胸、下身穿粉色内裤、赤足,脸部及小腿处有多处淤青。床东侧地面有一塑料盆,内装有剪碎的头发,床头西侧柜内有一截剪下的辫子,床铺下发现一把剪刀。1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尸表检验见,右后枕部见一1.5×1.5cm2头皮下淤斑,鼻背部见2.7×1.8cm2局部肿胀皮下淤斑;左侧颧部见一8.0×8.0cm2局部肿胀皮下瘀班,右侧颧部见一8.0×6.cm2局部肿胀皮下瘀班,左面颊见一12×2.0cm2条形皮肤擦伤,右侧耳廓皮下瘀班,下颌缘见散在8.2×5.6cm2范围局部肿胀皮下瘀班,左侧颈部见一8.0×1.5cm2条形皮肤擦伤,四肢多处皮肤见大小不等的皮下瘀班,双手指甲发绀,双大腿内侧见条形皮肤擦伤,会阴部皮下瘀班伴局部肿胀。解剖见,头右颞顶部、后枕部正中分别见9×8.5cm2、6.5×5cm2的帽状腱膜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右额颞部见1.1×10×0.5cm3的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见出血,右额颞部硬膜下血肿相应部位的脑组织见轻微挫伤,大小约1.0×0.5cm2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双肺切面呈现淤血状。鉴定意见,死者刘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拳打脚踢、拧掐、皮带棍棒、撞击)致右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12、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送检的背心上血、剪刀刀柄上擦拭物、女式黑色腰带上擦拭物、男式黑棕色腰带上擦拭物、刘某左手指甲擦拭物、刘某阴道擦拭物中检出人类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受害人刘某,支持上述物证为受害人刘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上述鉴定意见已向黄睿依法送达。13、上诉人黄睿供述,其于2013年10月左右认识刘某,2014年3月26日搬到乌鲁木齐市居住,同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家庭、经济等原因经常吵架。期间,刘某还回过重庆,与其他男性发生过性关系被其发现,她本人也承认,其打算与她离婚,她不同意,还闹过自杀。9月20日左右,她准备在其租住的房内跳楼自杀,被其制止,为救她还将一条黑色皮带拽断了。9月25日,二人还打印了离婚协议书。10月1日晚,其在收拾沙发上衣物时,从刘某口袋里掉出一张自杀遗书,是她的字迹,其看后非常生气,就和她争执起来,其用筷子扔到她身上,她将茶几上的碗砸向其,其用右手扇了她几巴掌,她撕扯其身上的背心,其用右拳打她脸上好多下,她当时哭得很厉害,其就停手了,开始收拾地下砸碎的碗。这时,她又要跳楼,被其拉了回来,其又扇了她几巴掌,她哭着说不想离婚,期间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刘某又提到她和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其很生气,就用前面救她时拽断的带金属头的半截皮带打了她头部很多下。打完后,她又提到和不止一个男人发生了性关系,其更加生气,将其裤子上的棕色皮带抽出来,将她按在床上,搬开她的双腿用皮带抽她的阴部,抽了十多下,停下后,其发现她嘴上有血,其心软了,用其穿的背心给她擦嘴上的血,她一直在哭,说要是其打算和她离婚,就将她的头发剪掉,其听后用剪刀将她的头发剪下两段,表明和她离婚的决心。剪完后,她又开始哭,后面她洗个热水澡,修了自己的头发,又开始吐,把吃的晚饭吐掉,其将她扶到床上,给她倒了热水,把她扶到床上,她又吐了些黄色液体,其和她在床上聊了会,她睡着了,其到客厅沙发上看电视也睡着了。10月2日13时许,其被她喊醒,发现她坐在卫生间的马桶上起不来,其将她拉起来扶到床上,将她哄睡着,在准备离开时,其又听到她喊另一男性的名字,其很生气,将她摇醒,问她喊的什么,她什么也没有说,其双手拽她的腿,她上半身惯性向后仰,肩膀或头部撞到床头柜上,其将她双腿扳开用其棕色腰带朝她阴部抽了三四下,她没有反抗,打完后她在哭,其回客厅看电视,过了大约一小时,她对其说要上卫生间,其未理会,大概是10月2日15、16时左右,其听到“咣当”一声,其急忙跑过去,其看见她侧卧着倒在卧室门口,其将她扶到床上,发现她大口喘气,嘴唇不正常,其当时感觉不对劲,想将她送医院,但身上没有钱,二人的手机又都摔坏了,其下楼用公用电话与其父亲联系也联系不上,给前女友李影打电话借钱,也没借上,其又返回家中,发现她呼吸、心跳都很微弱,就给她做了人工呼吸,做完后,她还是没有反应,其下楼打了“120”急救电话。过了二十分钟左右,“120”急救人员到其家中,发现她已经死亡,急救人员让其报警,其没有手机,后急救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其一直在现场等着,一直到警察将其带往派出所。其打她时只是想出气,没想过打死她,也没有想到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她在卫生间摔倒,也是由于其对她进行殴打,造成她行动不便摔倒在的。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上诉人黄睿生于1983年6月11日,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睿因感情纠纷,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刘某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黄睿称“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被害人是自己摔倒致死,与其伤害行为无因果关系,其不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仅有黄睿所述,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及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黄睿对刘某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刘某伤害致死的后果,故黄睿施暴与本案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黄睿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原审考虑本案系感情纠纷所引发,黄睿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能积极救助被害人等情节,对其已从轻处罚,故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向民代理审判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