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倪国民与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民,马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070号原告倪国民。被告马小龙。原告倪国民与被告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陈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国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国民诉称:2013年8月,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7700元,承诺2013年8月9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一直未还。2014年9月6日,被告写给原告一份还款计划,确认总还款按22000元,被告每月还1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分文。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从还款日2014年9月7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起诉时为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马小龙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或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被告马小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倪国民借款124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倪国民壹万贰仟肆佰元整,还款日期:2013年8月7日前还清。如不按期还款,则另收滞纳金,每日按一佰伍拾元计算。借款人:马小龙,××,136××××5552,2013年8月3日”。2013年8月6日,被告马小龙又向原告借款53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倪国民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于2013年8月9日还清借款。如不按期还款,收取每日壹佰元滞纳金。马小龙,××,136××××5552,2013年8月6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均未按约归还。2014年9月6日,被告将截止当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3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一并计入借款本金,按22000元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借款人马小龙借倪国民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现从2014年9月份开始还款,每月还款1000元整,到2016年6月前全部还清。如有一月未能按计划还款,则该月还款一仟元另加伍佰元违约金。还款人:马小龙2014、9、6”。被告仍未按承诺的还款计划履行,原告对被告在还款计划中计算的还款金额(含违约金)无异议,但对分期还款不予认可。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马小龙两次共向原告倪国民借款17700元,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约归还,逾期不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借条中约定的滞纳金,实际是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但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在2014年9月6日还款计划中所写的还款金额22000元,扣除借款本金17700元,余额4300元系被告自认的从两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至2014年9月6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对调整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2014年9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还款的证据,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国民支付借款本金17700元及违约金(2014年9月6日之前的违约金为4300元;2014年9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7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