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思明与王希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明,王希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51号原告刘思明。委托代理人瞿青(系原告单位同事系其同事),女,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希莉。原告刘思明与被告王希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思明于2015年5月25日以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思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思明负担。审 判 长 袁 琴代理审判员 樊 蓉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