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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二勇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刘勇霞,刘红征,刘志强,杨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汉族,1958年3月14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刘勇霞,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红征,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1993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二勇,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西华县。李桂英、刘勇霞、刘红征、刘志强诉杨二勇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桂英、刘勇霞、刘红征、刘志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西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段平德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