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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196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农民。经本院决定,恩施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12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龙世济、齐志梅,系被告人龙某养父、养母。指定辩护人严奉祥、刘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龙世济、齐志梅、指定辩护人严奉祥、刘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龙某在恩施市城区盗窃作案15起,盗窃物品及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703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2月份,龙某在恩施市黄泥坝中央国际小区门口“中国烟草”?门店内,盗窃李某甲收银台抽屉内人民币180元。2、2014年4月份,龙某在恩施市航空花园小区“馨园宾馆”?内,盗窃刘某甲收银台内人民币50元。3、2014年5月份,龙某在恩施市施州大道“金喜婚庆”店铺内,将韩某放在店内抽屉里面的人民币200元盗走。4、2014年6月份,龙某在恩施市金桂大道“莱克斯顿”?灯饰店铺内,将文某放在店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5、2014年7月份,龙某在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宏城街131号王雪梅的“发现美彩妆工作室”?店内,盗走店内收银台抽屉里面的人民币1000元。6、2014年7月份,龙某在恩施市清江购物广场“衣心衣意”?服装店内,盗走李某乙钱包内的人民币200元。7、2014年8月份,龙某在恩施市清江桥头“潮流前言”?化妆店内,盗窃刘某乙放在店里钱包内人民币150元,盗窃得手后,被刘某乙发现,龙某当场退还刘某乙人民币150元。8、2014年8月份,龙某在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特普丽”?窗帘专卖?店内,将谭发萍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里面的人民币800元盗走。9、2014年9月份,龙某在恩施市黄泥坝李家槽恩施市颐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楼,?将雷凤珍放在客厅沙发上的手提包内人民币400元盗走。10、2014年10月9日,龙某在恩施市金桂大道柑子槽小区“格林宅配”?店内,将雷世妹放在店里的钱包内人民币1000元盗走。11、2014年10月份,龙某在恩施市舞阳坝中心商场二楼“佰依菲凡”?服装?店内,将石范杰钱包内人民币500元盗走。12、2014年10月份,龙某在恩施市黄泥坝中央国际小区对面“李氏按摩店”?内,?将李廷榜人民币200元盗走。13、2014年10月份,龙某在恩施市舞阳坝崇文广场负一楼“靓伊阁”?化妆店内,盗窃张海艳放在店里钱包内人民币400元,盗窃得手后,被张海艳发现,龙某当场退还张海艳人民币400元。14、2014年10月份,龙某在恩施市舞阳坝中心商场二楼“依依不舍”?服装?店内,将袁华钱包内人民币400元和一张公交卡盗走。15、2014年11月11日12时许,龙某在恩施市大桥路三巷2号陈善江的“格美家电维修服务中心”?店内,盗走陈善江的一部酷派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5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经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韩某、文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方位图、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恩施州优抚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恩精鉴所(2014)精鉴字第063号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龙某系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且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龙某盗窃被害人刘永香的人民币150元、张海燕人民币400元、陈善江酷派牌手机一部,返还给被害人(已返还)?。三、责令被告人龙某退赔盗窃李艳丽人民币180元、刘冬芝人民币50元、韩红艳人民币200元、文豪人民币1000元、王雪梅人民币1000元、李清人民币200元、谭发萍人民币800元、雷凤珍人民币400元、雷世妹人民币1000元、石范杰人民币500元、李廷榜人民币200元、袁华人民币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向云审判员李磊代理审判员陈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马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