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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行立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刚与道外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尹学成,张希纯,张兴利,陈丽华,潘亚贞,崔淑梅,韩洪顺,于景惠,朱寿林,张凤云,刘彬江,王东海,赵发来,施玉华,张秀兰,张东生,康正益,邹新福,武丽华,张双喜,韩继峰,武洪喜,颜庭友,颜庭众,郭营河,李玉春,张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立字第14号起诉人李刚,男,194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白家堡27委*组。起诉人尹学成,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延平街***号*号楼*单元*楼*号。起诉人张希纯,男,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德胜街**号*单元*楼*号。起诉人张兴利,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和平小区**栋*单元*楼*号。起诉人陈丽华,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淮河路天木小区*栋*单元*层*号。起诉人潘亚贞,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教化街**号**单元*楼*号。起诉人崔淑梅,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苗圃街苗圃小区**栋*单元***室。起诉人韩洪顺,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号*栋*单元*楼*室。起诉人于景惠,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七道街**号*单元*楼*号。起诉人朱寿林,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建平街****号。起诉人张凤云,女,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二道街康安小区**栋*单元*楼*室。起诉人刘彬江,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88号红河小区***栋*单元*楼*号。起诉人王东海,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孝纯街**号。起诉人赵发来,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振江街**号。起诉人施玉华,女,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安大街**号**号楼*单元*楼*号。起诉人张秀兰,女,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号*栋**单元***室。起诉人张东生,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安华街黎华小区***栋*单元*楼*号。起诉人康正益,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孝纯街***号*单元*楼1门。起诉人邹新福,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礼化街***号*单元*楼*号。起诉人武丽华,女,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安华街黎华小区***栋*单元*楼*层。起诉人张双喜,男,1950年你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五道街***号*栋*单元*楼*号。起诉人韩继峰,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头道街**号*单元*层*号。起诉人武洪喜,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号*栋*单元*层*号。起诉人颜庭友,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孝纯街**号*单元*楼*号。起诉人颜庭众,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孝纯街**号*单元*楼*号。起诉人郭营河,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保障华庭*栋*单元*楼*号。起诉人李玉春,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八道街**号*单元*楼*号。起诉人张兴武。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安华街黎华小区***栋*单元*楼*号。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李刚等28人诉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状。李刚等28人称,2007年2月9日,道外区经济贸易局作出了《关于〈关于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八公司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八公司进行改制,李刚等28人认为道外区人民政府在企业改制期间派驻的领导监督小组未尽到监管职责,虚构职代会,程序严重违法,并且隐瞒大量财产,侵害了28名职工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道外区经济贸易局作出的同意改制批复文件。本院认为,李刚等28人所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刚等28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长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