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付月英与任贵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月英,任贵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付月英。被告任贵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月英诉被告任贵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月英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