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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付月英与任贵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月英,任贵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付月英。被告任贵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月英诉被告任贵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月英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