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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宝伟与被告林长洪、陈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伟,林长洪,陈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陈宝伟,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长洪,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忠浩,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宝伟与被告林长洪、陈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黄文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长洪、陈忠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宝伟诉称,要求被告林长洪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约定日利率0.6‰计算),被告陈忠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长洪、陈忠浩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被告林长洪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陈宝伟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日利率0.6‰(即月利率1.8%)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陈忠浩提供担保。同日被告林长洪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被告陈忠浩在担保人一栏上签名。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均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在法庭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林长洪向原告陈宝伟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未能偿还,有被告林长洪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一份为据,事实清楚,被告林长洪应当偿还。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陈忠浩为被告林长洪向原告陈宝伟的借款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真实,保证合同有效,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陈忠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忠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长洪追偿。被告林长洪、陈忠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长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宝伟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如月利率1.8%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陈忠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忠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长洪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林长洪、陈忠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萍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