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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卢计鱼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忻州忻广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卢计鱼,女,1946年1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丽,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娟玮,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住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忻府城区光明东街1号。负责人王翠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宗林,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忻州忻广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忻州市元遗山路康乐小区。法定代理人贾利琴,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忠心,职务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住所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西街南二巷。负责人李彦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住所忻州市七一北路37号。负责人王怀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计鱼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忻州忻广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计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天理审判员  曹福荣审判员  刘效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