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艳申请执行余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余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余兵,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张艳申请执行余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兵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艳18000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余兵将其工资卡交付申请执行人张艳,张艳每月从工资卡上支取3700元,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