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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龙海波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海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3号罪犯龙海波,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龙海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龙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8月19日、2013年8月23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768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66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龙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海波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龙海波先后于2012年9月17日、2014年3月3日、2014年7月16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8000元、8000元,于2013年4月24日本院缴纳2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户籍证明、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海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财产刑已履行完毕。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海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员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