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尹朝与李东明、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朝,李东明,张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尹朝,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李东明,男,30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张丽艳,女,33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尹朝诉被告李东明、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亚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明、张丽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8日,被告李东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拖未还。被告张丽艳与被告李东明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李东明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一枚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李东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因系原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能够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东明于2013年11月8日向原告尹朝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李东明未偿还原告。另查明,被告李东明与被告张丽艳于2009年1月1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该笔借款��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李东明向原告尹朝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李东明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此笔借款发生在被告李东明与被告张丽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人的共同债务,对于以上借款被告张丽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明、张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朝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