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卢全兴与漳州欧汇工艺品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全兴,漳州欧汇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卢全兴,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漳州欧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5613003-1。法定代表人谭冬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全兴与被执行人漳州欧汇工艺品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434元。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限为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