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573号罪犯吴勇。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罪犯吴勇犯抢劫罪,经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3)邯市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冀刑一复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8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6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报送我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3次,考核表扬3次,2013年度被评为狱改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