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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永学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497号罪犯陈永学,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3)廊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学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3)冀刑二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十六日、二○○九年二月四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干警李红霞、李军到庭履行职务,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保定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李志刚、牛成军及执法监督员齐亚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学永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学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4月14日间,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