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7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布某某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某某,刘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7189号原告:布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布某某诉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