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民初字第07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布某某与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某某,刘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7189号原告:布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布某某诉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