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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明磊与郭建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磊,郭建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91-1号原告刘明磊,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郭建培,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磊诉被告郭建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郭建培汽车四辆,限制金额35万元,并以其与李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3号楼5单元7层702的房屋为刘明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郭建培汽车四辆,车牌号分别为豫AG**××的东风牌货车、豫AE80××的时风牌货车、豫AUJ0××奥迪牌小汽车、豫AG00××宝马牌小汽车,限制金额共计3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李某某、刘明磊共同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3号楼5单元7层702的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1、130100××××-2)。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刘明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