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环非诉行审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江阴市南农蔬菜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江阴市南农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环非诉行审字第0035号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阴国土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蒋和兴,江阴国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建东,江阴国土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逸,江阴国土局立案中队中队长。被申请人江阴市南农蔬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南农合作社),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龙运村水产场。法定代表人蒋明奇,南农合作社社长。申请人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南农合作社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江阴国土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澄土监巡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农合作社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4月开始占用南闸街道1.55亩集体土地建设蔬菜保鲜仓库,目前已基本建成。该宗土地地类为农用地,规划限制建设区。南农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南农合作社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5亩集体土地;2、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55亩(1036平方米)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20720元。同日,江阴国土局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南农合作社,南农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缴纳了20720元罚款,其余义务未按期履行。经江阴国土局催告后,南农合作社仍未履行。江阴国土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事项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本院认为:江阴国土局作出的澄土监巡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江阴国土局向本院提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澄土监巡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荣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