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维与被执行人张在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姜维,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在举,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维与被执行人张在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5年5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约定2015年5月29日前付清全部执行款,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玉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