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何维龙与阜宁县羊寨镇福海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维龙,阜宁县羊寨镇福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104号原告何维龙,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其韬,阜宁县渠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宁县羊寨镇福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德中,该村村委会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维龙与被告羊寨镇福海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维龙未能按规定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庭审中要求其于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并向其释明逾期不缴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何维龙逾期后仍未补缴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原告已预交61元),由原告何维龙负担30.50元,另退还原告30.50元。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倪常春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