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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行申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檄因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申请再审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檄,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申字第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后管寨乡寺官寨村。法定代表人宁培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袁淑,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张檄因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和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张檄以正在就股权争议进行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檄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卫民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赵静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