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袁克顺、袁承坤与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克顺,袁承坤,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牛行初字第30号原告袁克顺,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袁承坤,男,汉族,1996年4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江澎,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泓宇,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法定代表人黄德斌,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龙玲,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山林,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克顺、袁承坤诉被告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克顺、袁承坤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克顺、袁承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力审 判 员 康永红人民陪审员 唐直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