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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马光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传忠,服务中心主任。被告:吴敏,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