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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807号原告:夏某。被告:杨某。原告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夏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