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807号原告:夏某。被告:杨某。原告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夏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