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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朱本成、冯庆香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本成,冯庆香,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商初字第676号原告朱本成,居民。原告冯庆香,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鞠行,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殷允辉,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本成、冯庆香与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本成、冯庆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