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南通建民化工有限公司与周建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建民化工有限公司,周建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南通建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新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海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华。委托代理人缪德秀,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建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建民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