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科勋与李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科勋,李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保字第30号申请人郭科勋,男,生于1969年11月15日,汉族。被申请人李巨,男,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申请人郭科勋因与被申请人李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巨个人独资的高县四烈乡牟江石粉厂的机具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并冻结该石粉厂的所有权转让,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科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巨个人独资的高县四烈乡牟江石粉厂的机具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并同时冻结该石粉厂的所有权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