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合肥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351-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61031552-8。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效民。被执行人: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泉路名人御园1幢2104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8047-3。法定代表人:李效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003-5。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市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街道工业B区三江大道122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6508-7。法定代表人:史海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效民、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