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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甲诉被告范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团庆,获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诉被告范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