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关付乾与陈秀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付乾,陈秀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关付乾,男,1934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陈秀枝,女,1933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中占,系平顶山市石龙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付乾诉被告陈秀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付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付乾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付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付乾承担。审判员 党晓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