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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关付乾与陈秀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付乾,陈秀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关付乾,男,1934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陈秀枝,女,1933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中占,系平顶山市石龙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付乾诉被告陈秀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付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付乾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付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付乾承担。审判员  党晓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