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67-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