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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67-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