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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曾桂球与贺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桂球,贺柳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曾桂球,男。委托代理人陆亦兵,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柳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桂球与被告贺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以与被告贺柳红就本案达成了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桂球撤回对被告贺柳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曾桂球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 静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