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辩护人:范洪义,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琳莉、李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范洪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于2015年3月15日21时30分许,驾驶吉AZE6**号捷达轿车沿梅河口市滨河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成国际路段将路面行人王某某撞倒,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蒋某逃逸,并于次日到交警队投案;经梅河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属过失犯罪,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此次属被告人初次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院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蒋某亲属与殁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35万元,殁者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法律手续、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情况说明、(吉)公(辽)鉴(理化)字(2015)78号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殁者户籍信息、车辆买卖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及视听资料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蒋某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蒋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蒋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被告人于案发次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殁者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蒋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蒋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光庆审判员 甘 甜审判员 侯 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玉 微信公众号“”